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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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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nfoCN@fun88angel.com    发布时间:2024-01-19 01:43:14

2023-09-18
产品详情

  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和相邻四座的建筑高度大约26米以上,属于高层建筑,根据GB500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5.22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涉案楼栋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在防火间距加装涉案电梯后,防火间距变为6米多点,违反了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局”)受被申请人委托,办理涉案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第57项的要求,被申请人将新会区内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能委托新会区局实施。因此,本案中涉及的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由新会区局具体办理,主体适格。

  二、新会区局受托受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正确。

  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下简称“涉案建筑物”)X单元业主为在涉案建筑物X单元上增设电梯,向新会区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会区局经审查认为:1.涉案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加建位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没有土地权属纠纷;2.在涉案建筑物增设电梯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规范、标准的要求;3.涉案建筑物X单元一层为架空层,2-8层共14个专有部分,就增设电梯事宜,由其中13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满足由涉案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4.按照涉案建筑物X单元业主提交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不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涉案建筑物X单元业主提交的设计方案等材料,符合《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的相关规定,亦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新会区局受托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据。

  2022年3月10日至3月18日,为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根据涉案建筑物X业主提出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咨询需求,新会区局为涉案建筑物X单元加装电梯事宜,在涉案地块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以及新会冈州广场等3个地方进行项目征集公众意见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当时有效的《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的相关内容,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示期间,新会区局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023年3月31日,涉案建筑物X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向新会区局提出办理涉案建筑物X单元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新会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受理申请并出具了《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业务受理通知书》(江规(受理〔2023〕18XX号)。经审查申请材料,新会区局于2023年4月25日受托依法依规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批后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历经受理、批前公示征求意见、作出决定、送达、批后公告等相关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程序正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在涉案建筑物X单元增设电梯,违反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问题,对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2.2中备注的第四点:“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已就防火间距的界定有进一步细化说明。具体到本案而言,经新会区局核查,涉案建筑物X单元加装电梯位置正对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该XX花园X座建筑的建筑高度为29.8米,而拟加装的电梯高度为24.9米,拟加装的电梯属于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的一座。从拟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总说明和总平面图可知,该电梯耐火等级为二级,外墙玻璃为防火玻璃,屋面板采用耐火极限1.00h的不燃烧体,无天窗,该电梯加装后,与XX花园X座的间距为6.9米,故涉案建筑物X单元增设电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涉案加装电梯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已于当日开始在施工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进行批后公示,则应认为申请人自2023年4月25日起六十日内(即2023年6月24日前),应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直到2023年6月27日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期。复议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六、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与涉案建筑物X单元加装电梯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目前,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是涉案建筑物X单元的业主,也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涉案建筑物X单元加装电梯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提出本案的主体资格,复议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位于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楼高9层,其中,首层架空,2-9楼为住宅,803、903为同一户,804、904为同一户,总户数14户。申请人系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业主。李某等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业主是建字第2023-4-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在涉案楼栋、冈州广场、人民会堂广场、名人广场、被申请人的门户网站张贴公示《江门市新会区城乡规划项目征集公众意见》,公示内容: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电梯加建总平面图、电梯加建建筑方案、加建电梯业主同意书、加建电梯效果图、项目说明,公示时间: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8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规划公示意见收集批办表》,载明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拟按程序办理。

  2023年3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申请办理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电梯加建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一并提交了申请函、加装电梯业主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复核意见书及附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签名表、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装电梯建筑施工图、电梯费用分摊方案等资料。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总户数14户,同意加装电梯有13户,分别是203、303、304、403、404、503、504、603、604、703、704、803、804。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业务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2023-j-0XX),告知第三人原则上同意报审的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4月25日,被申请人核发建字第2023-4-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加建电梯,建设位置为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建设规模为46.91平方米。被申请人并在涉案楼栋加建电梯现场、被申请人的门户网站予以批后公示。

  另查明,第三人还提交了广东明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单片非隔热型防火玻璃《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单片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检验报告》、广东江门建荣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作出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加建电梯;建设单位: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业主;设计单位为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以及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结构安全证明》。2023年7月19日,本府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到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X单元加装电梯现场进行勘查,涉案增设电梯的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增设电梯的位置正对江门市XX区XX花园X座,间距4米以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2023-4-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管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本案属于未预留电梯井的个案,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批前公示、有无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书面同意文件、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以及分摊方案是否达成一致书面材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函、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业主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复核意见书、加建电梯工程指标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签名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装电梯建筑设计的具体方案图纸、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单片非隔热型防火玻璃产品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结构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说明、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方案等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已提交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并且取得14户业主中13户业主有效书面同意意见,涉案表决人数以及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是否超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可知,提起行政复议时间节点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并非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2023年4月25日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同日张贴公示在加装电梯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限应自4月25日起六十日内(即4月26日-6月26日),申请人6月27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期。虽然被申请人4月25日张贴公示了涉案《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已于4月25日知道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申请人自身表示5月23日涉案电梯开始施工之日起才知道被申请人已核发许可证。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认为涉案的电梯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2.2中备注的第四点:“相邻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本案中,涉案楼栋加装电梯的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位置正对XX花园X座,涉案增设电梯属于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的一座。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总说明》等材料,显示涉案增设电梯耐火等级为二级,电梯梯井背面幕墙采用的是防火玻璃,屋顶无天窗,屋面板采用耐火极限1.00h的不燃烧体。2023年7月19日,本府经现场勘查,涉案增设电梯与XX花园X座的防火间距超过4米,符合上述消防规范的要求。另外,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消防安全证明》,证明拟加建电梯不影响既有消防通道,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加建电梯位于原建筑主体结构外位置,不改变原主体建筑结构、防火等级和消防疏散,满足消防规范设计要求。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影响原有房屋消防安全,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申请停止涉案加建电梯工程的施工,该施工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属于行政执行行为,故对申请人的该申请本府不作调处。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第三人就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向被申请人提出增设电梯咨询,被申请人组织公示涉案建设规划项目公告征集公众意见,批前公示结束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函、加装电梯业主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复核意见书及附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装电梯建筑施工图、设计的具体方案、结构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说明、满足电梯费用分摊方案等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核依据上述资料核发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指出的是,在涉案建设项目受理前,根据第三人咨询发布规划项目建设公告征求意见,公示程序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但上述程序前置未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在此本府予以指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作为市政府推行已久的一项民生工程,为缓解高层住宅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出行难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从社会治理、社会价值角度来说,支持老旧小区自主加装电梯,发挥楼栋的最大便利,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建字第2023-4-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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